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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1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中航万科峻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中航万科峻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172号之三原告: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锦大道518号君悦世纪蓝天锦湖苑1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9019052M。负责人:曹永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平,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航万科峻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南桥寺长五间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4072882Y。法定代表人:刘志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林,男,重庆中航万科峻景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罗汉重庆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航万科峻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万科峻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罗汉重庆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罗汉重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78元由原告四川罗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