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8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飞腾与温晓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腾,温晓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774号原告:吴飞腾,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告:温晓明,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原告吴飞腾与被告温晓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吴飞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飞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颖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