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执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杰与柴陇刚、张宏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柴陇刚,张宏艳,柴跟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2执00553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柴陇刚,男,1984年9月24日生。被执行人:张宏艳,女,1984年3月24日生,系被告柴陇刚妻子。被执行人:柴跟虎,男,1964年12月4日生,系被告柴陇刚父亲。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柴陇刚、张宏艳、柴跟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122民初000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2执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选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