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与四川百皇门业有限公司、楼发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四川百皇门业有限公司,楼发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8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迎宾大道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08991313M。负责人:伍自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女,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四川百皇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游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565443-1。法定代表人:楼发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楼发妙,男,生于1967年10月26日,汉族,百皇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与四川百皇门业有限公司、楼发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执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等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待其处置结束时再恢复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荣洪审 判 员  赵海文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能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