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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靳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4民初376号原告:陈某,男,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被告:靳某,男,1980年12月17日出,汉族,大同市阳高县人,现住山西省大同市。陈某与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人工费27325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由陈某承揽怀仁县世纪绿城地库内墙抹灰,地面压光工程,2015年12月完工后,被告一直推托不给陈某工钱。2017年3月双方结算,共拖欠陈某人工费265000元。本院认为,陈某与靳某所签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2017年3月14日双方结算,靳某共欠陈某劳务费265000元。庭审中靳某承认工程已完工,符合劳务费的给付条件。靳某应按合同约定和双方结算结果给付陈某劳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某劳务费265000元。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9元,陈某预交,减半收取2699.5元,由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门世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