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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湖北天城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陈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809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陈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日立案。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公司撤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