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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储纪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储纪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83号罪犯储纪均,男,汉族,1971年4月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储纪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千元),违法所得三万八千零五十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储纪均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阜刑终字第00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储纪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储纪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储纪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犯抢劫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储纪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