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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寻孝华、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寻孝华,龙军,龙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寻孝华。被执行人:龙军。被执行人:龙志平。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的寻孝华申请执行龙军、龙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终13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龙军、龙志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龙军、龙志平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寻孝华支付赔偿款123931.3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费1841.47元。但被执行人龙军、龙志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军、龙志平(或提取其在单位的收入)的银行存款131272.8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拍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