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会芝与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会芝,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123号申请执行人徐会芝,女,生于1971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刘永军,男,生于1978年,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现住姚安县栋川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会芝与被执行人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会芝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永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会芝执行款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徐会芝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该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民初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显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家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