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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7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沃尔照明电器经营部与保山市隆阳区蒲缥汤城温泉度假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沃尔照明电器经营部,保山市隆阳区蒲缥汤城温泉度假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879号原告:昆明市西山区沃尔照明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商贸中心B区39幢。经营者:刘志全,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被告:保山市隆阳区蒲缥汤城温泉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塘子沟。法定代表人:阮姣玲。原告昆明市西山区沃尔照明电器经营部诉被告保山市隆阳区蒲缥汤城温泉度假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昆明市西山区沃尔照明电器经营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山市隆阳区蒲缥汤城温泉度假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西山区沃尔照明电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保山市隆阳区蒲缥汤城温泉度假区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明市西山区沃尔照明电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保山市隆阳区蒲缥汤城温泉度假区有限公司、王发阳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94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