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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兆辉等与杜善福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辉,张永宝,杜善福,杜吉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191号原告:张兆辉,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永宝,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杜善福,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杜吉贵,男,194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善福,济阳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兆辉、张永宝与被告杜善福、杜吉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辉、张永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兆辉、张永宝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