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兆辉等与杜善福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辉,张永宝,杜善福,杜吉贵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191号原告:张兆辉,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永宝,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杜善福,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杜吉贵,男,194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善福,济阳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兆辉、张永宝与被告杜善福、杜吉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辉、张永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兆辉、张永宝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