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744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史某,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刘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臧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