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延天与被执行人桂青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延天,桂青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1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延天,男,汉族。被执行人桂青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延天与被执行人桂青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222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延天于2016年4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无个人存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222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未执行款项65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6575元,待被执行人桂青发有给付能力时,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庆审判员 达海芳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