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45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楠与胥继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楠,胥继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45之1号申请执行人:罗楠,男,汉族,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被执行人:胥继业,男,汉族,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甘2923民初15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宗明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