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5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72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朱甲祥,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8号。法定代表人:谢磊,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朱甲祥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公交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5729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朱甲祥在本院(2016)鲁1302执1271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2万元。朱甲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5729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公共公司已撤回对其本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5729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公共公司已撤回对朱甲祥的起诉。现朱甲祥申请解除对其债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朱甲祥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302执1271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