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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72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朱甲祥,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8号。法定代表人:谢磊,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朱甲祥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公交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5729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朱甲祥在本院(2016)鲁1302执1271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2万元。朱甲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5729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公共公司已撤回对其本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5729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公共公司已撤回对朱甲祥的起诉。现朱甲祥申请解除对其债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朱甲祥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302执1271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