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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李青刚与熊太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刚,熊太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李青刚,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熊太周,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新县,。申请执行人李青刚与被执行人熊太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827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太周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暂未��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俊涛审判员  羊大雄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