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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吉国全与被告张永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国全,张永铎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32号原告:吉国全,男,汉族。被告:张永铎,男,汉族。原告吉国全与被告张永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国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吉国全负担。审判员  徐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