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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程来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来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9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来财,男,1964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上饶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来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立案审查,于2017年5月3日通知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来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程来财酒后无证驾驶闽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百花路由武夷山市火车站七号楼往屠宰场方向行驶。行经兴武路“麒铭都”小区门口路段时,刮碰陈某停在路边的闽H×××××号小型轿车,造成程来财本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程来财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2mg/100ml,超过国家GB19522-2010醉酒标准80mg/100ml阈值,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武公交认字[2016]第02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人程来财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程来财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来财的供述;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抽血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来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来财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来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程来财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对被告人程来财的刑罚进行综合考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来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取保候审期间不计入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红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