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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与何开文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何开文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273号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6G5P64。住所:重庆市黔江区。负责人:刘钢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辉,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何开文,性别不详,1982年3月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与被告何开文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黔江区供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