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442号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靖宁堡309号。法定代表人:王有东,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天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法定代表人:蒋奇广,该公司经理。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西安永登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9.5元。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镇珲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盼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