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仕朋与熊清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朋,熊清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375号原告:刘仕朋,男,汉族,1961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委托代理人:孙福俊,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清得,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朋诉被告熊清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足够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曼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