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1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珊与张贵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珊,张贵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1902号之一原告陈珊,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峰,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陈珊与被告张贵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陈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珊以其与被告张贵钊已经过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玲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苏晶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