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秀珠、黄生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秀珠,黄生瑾,陈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30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秀珠,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生瑾,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一审被告:陈瑞祥,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再审申请人林秀珠因与被申请人黄生瑾及一审被告陈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6民终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秀珠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错误分配举证责任。2012年4月6日陈瑞祥向黄生瑾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黄生瑾2012年4月7日仅向林秀珠转账48万元,剩余的2万元未支付,黄生瑾主张陈瑞祥出具借条前尚欠黄生瑾2万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林秀珠、陈瑞祥与黄生瑾之间的实际借款金额为48万元而非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黄生瑾应对包括2万元在内的50万元借款已支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审认为林秀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论争借款数额为48万元,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综上,林秀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黄生瑾提交意见称,黄生瑾与陈瑞祥、林秀珠是十多年的朋友,陈瑞祥当时是漳州市芗城区古董商会的会长。2012年3月,陈瑞祥以购买古董临时周转为由向黄生瑾借现金2万元,同年4月6日又以生意需要为由再次向黄生瑾借款48万元,经协商,陈瑞祥将先前尚欠款项2万元与本次借款48万元合并出具一张50万元的借条,当时林秀珠也在场,并由林秀珠通过手机短信将其建设银行账号提供给黄生瑾,第二天黄生瑾向林秀珠账户转账48万元。陈瑞祥、林秀珠向黄生瑾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法驳回林秀珠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陈瑞祥向黄生瑾借款50万元的事实,有黄生瑾原审提供的借条和汇款凭证予以证实,林秀珠、陈瑞祥对借条的真实性亦无异议,且黄生瑾也已针对林秀珠就借款数额提出的异议作了解释。至此,黄生瑾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林秀珠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本案讼争借款数额为48万元,故原审认定本案讼争借款数额为50万元并判决陈瑞祥、林秀珠共同偿还抵扣后的剩余欠款40万元并无不当。林秀珠对本案讼争借款数额提出的异议及关于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林秀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秀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庭岗代理审判员 黄清秀代理审判员 赵士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