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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仁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姜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豹,姜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26152号原告:胡仁豹,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霖,男,198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原告胡仁豹与被告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仁豹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霖、平安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仁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6,571.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交通费400元、律师费1,000元,上述费用由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部分由被告姜霖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7日0时40分许,被告姜霖驾驶牌号苏F9XX**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赵高公路近洲海路南约80米处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姜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苏F9XX**车辆在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后原告诉至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193号民事判决。之后,原告至江苏省泗洪县分金亭医院住院行内固定拆除手术,支付医疗费6,571.06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姜霖未到庭答辩。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书面答辩称,医疗费认可按照票据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140元;交通费认可1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7日0时40分许,被告姜霖驾驶牌号苏F9XX**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赵高公路近洲海路南约80米处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姜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原告就损害赔偿事宜曾诉至本院。2016年2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1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胡仁豹医疗费36,862.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3,75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误工费18,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1,950元;被告姜霖赔偿原告胡仁豹律师费4,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之后,原告至江苏省泗洪县分金亭医院住院行内固定拆除手术,住院7天,支付医疗费6,571.06元。为本案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另查明,苏F9XX**车辆在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事发时均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认定书、门急诊病历、医疗费发票、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出院记录、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已经生效判决被告姜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亦予以确认。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姜霖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1、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原告与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确认一致,不存在争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后续医疗费,本院经审查医疗病史及发票,凭据核定为6,571.06元。3、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就诊情况、伤情及考虑处理交通事故所需,酌情确定交通费为200元。4、律师费,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支出代理费,属合理损失,可予支持;具体金额,根据本案的涉诉标的及案件难易程度,酌情支持800元。综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及赔偿范围,结合已处理的交强险份额,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交强险赔偿款;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本院确认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合计6,911.06元,根据侵权人的责任范围(100%),结合已处理的商业三者险份额,由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承担。余款律师费800元由被告姜霖承担。被告姜霖、平安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仁豹6,911.06元;二、被告姜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仁豹8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已由原告胡仁豹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姜霖负担。被告姜霖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