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8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412号原告:深圳市鑫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棋。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业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瑶。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泽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3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培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