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伟与刘峻菲、樊露、周禄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刘峻菲,樊露,周禄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642号原告:陈伟,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18日,住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学,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汁,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峻菲,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9日,住大竹县。被告:樊露,女,汉族,生于1986年1月16日,住大竹县。被告:周禄川,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5日,住大竹县。原告陈伟诉被告刘峻菲、樊露、周禄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原告陈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 判 长 郭旭东人民陪审员 杨 胜人民陪审员 王 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