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成志林与周蕾、印孝恒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志林,周蕾,印孝恒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943号原告:成志林,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周蕾,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印孝恒,男,201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的原告成志林与被告周蕾、印孝恒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志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剩余的及多收的225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