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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成志林与周蕾、印孝恒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志林,周蕾,印孝恒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943号原告:成志林,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周蕾,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印孝恒,男,201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的原告成志林与被告周蕾、印孝恒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志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剩余的及多收的225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