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洪亮、刘大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亮,刘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亮,男,1963年06月13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刘大军,男,1968年02月15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亮与被执行人刘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刘大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洪亮申请执行标的3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雁 飞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孙 爱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雪慧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