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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与与黄锡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与,黄锡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与,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老坑村深汕路沙块仔。 法定代表人杨根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金琦,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黄锡尧,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坑梓预拌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锡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货款人民币404535元及违约金、仲裁费人民币27022元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羊城牌小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上述车辆未能取得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莹莹 审判员  杜佳鑫 审判员  杨雁楷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耀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