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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河南佰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新华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佰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新华,孙秀枝,驻马店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65号申请人河南佰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与柳西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陈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亚,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萍,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新华,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孙秀枝,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驻马店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原大道中段西侧(福田农业装备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贯超,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河南佰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新华、孙秀枝、驻马店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佰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9582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065119192017001127号的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河南佰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佰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9582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