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阳威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陶长生挂靠经营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陶长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10号原告: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陶长生。原告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长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炳玲、人民陪审员蒋国忠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沈阳威远汽车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倩审 判 员 李炳玲人民陪审员 蒋国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