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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丰立与高志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立,高志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963号原告:李丰立,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高志磊,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李丰立诉被告高志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丰立撤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丰立负担。审判员  宋贵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