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寒振、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寒振,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09号申请执行人:赵寒振,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林,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赵寒振与李林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林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林在高唐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收入65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