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德举与杨刘红、陈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举,杨刘红,陈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780号原告:李德举,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杨刘红,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陈芳芳,女,汉族,1985年6月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李德举诉被告杨刘红、陈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德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德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舒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