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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德举与杨刘红、陈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举,杨刘红,陈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780号原告:李德举,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杨刘红,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陈芳芳,女,汉族,1985年6月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李德举诉被告杨刘红、陈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德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德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舒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