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汪小明、郭业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小明,郭业兴,王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91号申请执行人:汪小明,男,宜春市袁州区人,农民,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郭业兴,男,汉族,万载县人,无业,住万载县。被执行人:王学平,男,汉族,万载县人,农民,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郭业兴、王学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郭业兴、王学平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汪小明支付借款8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郭业兴、王学平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本案标的8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