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鑫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鑫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二栋4单元1103号。法定代表人:彭善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泰,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璐,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鑫,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雅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鑫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3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自行承担其车辆财产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方面认定不清,缺乏公正。1.麦迪逊广场外墙砖脱落是长期固有的物业瑕疵,麦迪逊广场项目无维修基金可用以维修。这一问题连政府主管部门都未能解决,更不是上诉人所能解决的顽疾。而且根据物业合同的约定,这也不属于上诉人的义务。2.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业,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发现安全隐患后已经及时汇报给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同时采取了安全提示、安全警告、现场警戒等有效措施。3.上诉人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苑路13号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天津市桂苑路13号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判断上诉人在物业服务中有没有过错的唯一标准就是看上诉人是否严格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一审法院未对《天津市桂苑路13号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上诉人应履行的义务范围调查核实就作出上诉人具有过错的判断,是没有事实依据的。4.被上诉人作为有风险意识的成年人,且长期居住在该小区,对小区外墙脱落的情况知情了解,故应自行承担该车的全部财产损失。5.被上诉人提供了两份修车发票,其中一份开具于2016年9月,一份开具于2016年11月。同一次修车不能开具两份发票,故对车辆维修费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李鑫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李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8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于2016年5月1日起接受委托对麦迪逊广场2号楼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5月25日,原告停放在麦迪逊广场2号楼楼下的车辆被楼宇外墙脱落物砸坏顶部,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接受业主会的委托对于麦迪逊广场2号楼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作为该小区建筑物的管理人在入驻小区初始就发现建筑物外墙脱落问题,虽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小区业委会,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足以避免外墙脱落造成他人财物损害。因被告不能充分证明其没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长期在该小区内办公,对小区内建筑物外墙脱落情况应有一定认知,其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至停车位内,而是停放在楼宇前,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修车费42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鑫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桂苑路13号业主大会提供的证明信一份,证明麦迪逊广场外墙砖脱落是长期早已形成的固有问题,非上诉人入场后维护不当所致,且警示牌早于事发的2016年5月25日就已张贴。上诉人另提供照片一张,证明事发当时已经存在警示提示。被上诉人认为照片上显示不出警示牌标识,业委会开具的证明与其无关,对上诉人提出的证据均不予认可。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明信与照片均属于一审期间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但当事人未提供,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此外,从照片的内容上亦无法显现警示牌标识,业委会因与物业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上诉人主张,麦迪逊广场外墙砖脱落是长期固有的物业瑕疵,不是其入场后造成且非其能够解决。本院认为,2016年5月1日起,上诉人开始对麦迪逊广场2号楼所在小区提供服务,成为麦迪逊广场的管理人,应对该小区负管理责任。上诉人主张麦迪逊广场外墙砖脱落系长期固有瑕疵,对此不负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发现安全隐患后已经及时汇报给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同时采取了安全提示、安全警告、现场警戒等有效措施。现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外墙脱落造成的损害,应就此负担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称,判断上诉人在物业服务中有没有过错的唯一标准就是看上诉人是否严格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基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基于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上诉人与业主大会约定的物业合同履行情况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作为有风险意识的成年人,且长期居住在该小区,对小区外墙脱落的情况知情了解,故应自行承担该车的全部财产损失。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长期在小区办公,应对小区建筑物外墙脱落情况有一定了解,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同时,上诉人未能尽到对建筑物外墙的妥善修缮、管理义务,亦应负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各对损失负担50%的责任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所主张同一次修车不能开具两份发票一节,被上诉人称为开具修车费用明细才需要第二次开发票,且两次开具发票的数额是一致的。经法庭询问,上诉人认可两次开具发票数额一致的说法,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维修车辆的费用有天津市河北区聚森鑫汽车维修中心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证,本院对车辆维修费用的数额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成都德昌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尹春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