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劳正华与吴明值、金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正华,吴明值,金晚青,赵雅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835号之一原告:劳正华,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明值,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金晚青,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赵雅敏,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劳正华与被告吴明值、金晚青、赵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交案件受理费4671元,减半收取2335.5元,由原告劳正华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人民陪审员 杨丽青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