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君汇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莎鲨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君汇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莎鲨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君汇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熊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莎鲨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088号。法定代表人:田建庆,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君汇答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莎鲨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君汇答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君汇答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雪松审 判 员 彭丽莉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