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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广西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商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浙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市执恢字第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梁延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桂民二终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58492850.78元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34264元及保全费5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的两宗土地[土地证号:丰润国用(2012)第A-048号和丰润国用��2012)第A-1**号,查封期限均为从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3日止届满]。该两宗土地为被执行人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联社(现由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承接债权)的借款设定有抵押(抵押总额为8000万元)。现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已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因上述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彦波审判员  蒋鸣宵审判员  沈蔡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明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