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终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路易威登马利蒂与京口区糖果娱乐俱乐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京口区糖果娱乐俱乐部,路易威登马利蒂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民终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口区糖果娱乐俱乐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双井路*号(河滨公园)。经营者:包丽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京口区糖果娱乐俱乐部(以下简称糖果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路易威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任振翮,糖果俱乐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路易威登公司一审诉称:其涉案“LOUISVUITTON”文字商标、“L”和“V”叠合组成的“”图形商标以及由“”图形加上风格化的花瓣、四角星等图形要素组成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广泛用于箱包、皮具、服装等高档时尚商品。上述三枚涉案商标经核准注册,有效期均自1986年1月15日至1996年1月14日,后经续展至2016年1月14日。150多年来,路易威登公司生产的标有上述涉案商标的产品风靡全球,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知名度,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高档商品标志,并且通过大量广告宣传,在中国市场亦获得了极高声誉。2015年8月,路易威登公司经调查发现,糖果俱乐部未经其许可在经营的KTV“主题包房”内的装潢及经营所用器具上大量使用了路易威登公司上述涉案商标,并将该主题包房的照片作为其外部装潢使用。路易威登公司认为糖果俱乐部擅自使用路易威登公司涉案商标的行为是有意将其经营活动与路易威登公司及路易威登公司产品构成特定联系,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糖果俱乐部:1、立即停止使用“LOUISVUITTON”、“”及“”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6.5万元,共计66.5万元;3、承担全部诉讼费。糖果俱乐部一审辩称: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同行业的竞争者,糖果俱乐部的经营项目属于娱乐项目,而路易威登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均为日用品项目,两者不属于同一消费领域;2、糖果俱乐部经营的KTV每年翻新装修一次,该装潢业务全部外包给装潢公司独立设计制作,糖果俱乐部并没有参与设计及施工,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3、糖果俱乐部所在镇江地区属于经济相对落后的三线城市,路易威登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范围均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镇江地区群众目前的消费水平也无力购买路易威登公司的高端商品。镇江地区没有一家商场宣传过路易威登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路易威登公司也未在镇江地区主流媒体刊登广告宣传其涉案注册商标,故糖果俱乐部对路易威登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均不知晓,也不认可其为驰名商标;4、糖果俱乐部仅提供KTV娱乐服务,并未销售带有路易威登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既没有减少路易威登公司的市场份额,也没有给路易威登公司造成任何直接损失。糖果俱乐部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单一,所获利润极小,且路易威登公司诉称的被控侵权装潢设计是2015年6月底完成的,至同年8月取证时间不超过2个月,现已全部拆除,路易威登公司要求66.5万元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路易威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LOUISVUITTON”、“”、“”商标为路易威登有限公司(法国)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经核准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均自1986年1月15日至1996年1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18类毛皮、人造皮革、旅行箱、公文包等以及第25类披肩、短袜、围巾及毛衣等。后经续展至2016年1月14日。路易威登公司于1993年12月受让获得上述涉案注册商标。2011年12月,国家商标局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书认定商标“LOUISVUITTON”为驰名商标;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均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杂志《路易·威登的中国传奇》2012年7月第1版,《奢侈品牌圣经:路易威登的奢华帝国》2012年11月第1版,《服饰与美容》2008年3月总第84期以及《MING青春之星》2006年6月均对“LOUISVUITTON”、“”、“”商标及“路易威登”品牌作了专题介绍与宣传。2015年8月12日,路易威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申请对糖果俱乐部经营的娱乐场所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与路易威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起来到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双井路1号门头显示为“糖果主题KTV”的经营场所,对其周边进行拍照。随后,公证员与路易威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缴费并索取19张发票及2张刷卡凭证后进入该KTV门头显示数字为“218”号的“LV”主题包房。包房内部墙壁均由“”图形的壁纸装潢,电视背景墙的两侧分别设置了一个较大的“”标识,电视背景墙的顶部设置有“LOUISVUITTON”字样的荧光灯,沙发抱枕上的图案标识为“”。公证人员及路易威登公司委托代理人对该包房内显示有上述“LV”、“LOUISVUITTON”及“”标识的部分装潢、设施及消防疏散指示图等进行拍照。另查明,路易威登公司是糖果1985年11月8日在法兰西共和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1119700欧元,经营范围:行李箱、旅游用品、皮具、男女服装、香水、配件以及由LVMHMOETHENNESSYLOUISVUITTON集团经销的或可能经销的各种奢侈品的大宗交易以及各种形式的经销。糖果俱乐部系设立于2010年11月17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镇江市双井路1号,经营范围:歌厅的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零售。糖果俱乐部经营场所系从镇江市河滨公园处租赁,面积约为800平方米,租赁期限10年,从2010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租金为每年人民币32万元,按年交纳。路易威登公司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55000元,调查取证费432.2元。本案一审争议焦点:1、糖果俱乐部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若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即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作出了定义性规定,即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由于市场竞争的开放性和激烈性,必然导致市场竞争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和可变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管制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不可能对各种行为方式都作出具体化和预见性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一般规定对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市场竞争行为予以调整,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但在适用该条款时,应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以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实施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二是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时,没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三是经营者的行为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本案,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有关经营者的规定,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都可认定为经营者,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属于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路易威登公司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糖果俱乐部是KTV服务的提供者,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糖果俱乐部关于其与路易威登公司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同行业竞争者,未利用路易威登公司涉案商标获利,也未给路易威登公司造成损失的抗辩,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次,本案糖果俱乐部在其经营的KTV主题包房中大量使用“LOUISVUITTON”、“”及“”标识,并且将主题包房照片作为墙壁外立面的外部装潢,其行为利用路易威登公司涉案商标标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增加自身关注度,据此获得超过其客观条件和自身努力之外的商业机会,吸引相关公众的视线,提升其KTV的品味和形象,将自己的KTV与时尚、高端商品密切联系,提高自己的服务推广及交易机会,不正当地获取了比其他同行业竞争者更为有利的地位和利益。主观上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性。再次,虽然双方当事人双方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来自不同的市场主体,但是糖果俱乐部对“LOUISVUITTON”、“”、“”的使用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两个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着商标许可、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的误认。糖果俱乐部的涉案行为非法攀附和利用了路易威登公司商标声誉,损害了路易威登公司合法权益。综上,糖果俱乐部涉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损害了路易威登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是攀附商誉获取商业机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被控侵权行为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路易威登公司依据该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主张权利,并作为本案法律适用的依据,并无不当。关于糖果俱乐部提出的其经营场所的装潢系由外包公司负责,其并不知晓且现已拆除,故其无侵权故意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常理,糖果俱乐部经营场所的装潢即使是外包给其他公司,但具体的装潢内容和风格,应该是经过其同意或认可的,路易威登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美誉度,糖果俱乐部对此应当知晓,其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的装潢中使用路易威登公司涉案商标标识,显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对糖果俱乐部的该节抗辩,不予支持。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糖果俱乐部的行为显然给路易威登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路易威登公司未提供其因糖果俱乐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实际损失的证据,亦未提供糖果俱乐部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的证据,路易威登公司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量路易威登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糖果俱乐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糖果俱乐部立即停止使用路易威登公司“LOUISVUITTON”、“”及“”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糖果俱乐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路易威登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包括路易威登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三、驳回路易威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0元,由糖果俱乐部负担。糖果俱乐部上诉称:1、一审法院关于路易威登公司支付155000元律师费用的事实认定不清。在其未提供当时实际支付凭证的情况下,该项事实无法认定。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对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糖果俱乐部的行为不在列举范围之内,一审判决直接适用总则条款,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法律保护的是同业竞争者,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行业,路易威登公司不是KTV行业的经营者,一审判决突破法律对于经营者身份的认定而适用总则条款,没有遵循有法必依原则。3、一审判决赔偿损失30万元过高。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路易威登公司一审诉讼请求,路易威登公司负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路易威登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维持原判。1、路易威登公司已经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代理费发票,证明了律师费数额的相关事实。2、糖果俱乐部对反法第二条曲解为应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限定条件是错误的。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仍然存在着广义的商业竞争关系,糖果俱乐部也存在违反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双方的消费群都是高端消费受众。糖果俱乐路与小商小贩不一样,行为实际上是未经许可使用路易威登公司专用于奢侈品的商标作为娱乐业装潢,有不正当性,适用反法第二条是准确的。3、原审酌定的赔偿额偏低,糖果俱乐路直接使用了路易威登公司的三个商标,其本身的经营不是小商小贩,涉案的KTV包房每天都会有最低消费,经营额每天不低于一千元,获利远远高于普通的个体商户。糖果俱乐部二审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淘宝网订单、物流信息,以证明糖果俱乐部的LV抱枕是从淘宝网上采购而来,并非其生产。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本案判决赔偿数额过高。路易威登公司质证认为糖果俱乐部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不认可,不确认这是淘宝页面,更不确认这是涉案商品的实际采购页面,而且涉案被控行为也并非抱枕侵权。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因证据1系网页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证据2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因针对不同案情、不同当事人,故相关判决,仅可用作参考,不可直接引用。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本院也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1、一审判决认定路易威登公司支付155000元律师费的事实是否存在。2、一审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糖果俱乐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正确。3、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本院认为:1、应当认定路易威登公司已为本案支付155000元律师费。一审中路易威登公司提供了支付155000元律师费的发票,发票右下角也标明了“诉江苏镇江市京口区糖果娱乐俱乐部”字样以及律师事务所收案流水号,证明该笔费用系本案律师代理费。因此,根据路易威登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该公司为制止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以及本案诉讼支付了该笔律师费。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的方法对该法所欲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既列举了一些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对虽不属于该法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原则规定。而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也不应当局限于狭义的直接竞争者之间。因此,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并不以该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为限,也不限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本案中,糖果俱乐部理当知晓路易威登公司的涉案商标系时尚行业,尤其是高端奢侈品行业闻名于世的品牌,却刻意攀附和利用该商标的声誉与影响力,将其作为KTV经营场所的包房内饰以及室外装潢使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客观上也会造成公众将之与路易威登公司的驰名商标产生某种关联,不当获取商业利益,同时也给路易威登的驰名商标造成一定程度的淡化。此种行为显然有违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关于赔偿额的确定。当事人提供的裁判文书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同样,本案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也系根据本案案情,综合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具有个案属性,对其他案件也不能直接适用。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到路易威登公司多个驰名商标被攀附使用、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涉案KTV公司的经营获利、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糖果俱乐部赔偿路易威登公司人民币30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糖果俱乐部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糖果俱乐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汤茂仁审判员 徐美芬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一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