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04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明山区林华口腔诊所与张戟、李学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山区林华口腔诊所,张戟,李学艳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04民初1325号原告明山区林华口腔诊所,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经营者林华,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被告张戟,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李学艳,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明山区林华诊所与被告张戟、李学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山区林华诊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明山区林华诊所承担。审 判 长 孟 刚人民陪审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边雅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国俊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汉族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