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某、周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周某,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某,女,汉族,1983年6月17日出生,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3号七星城上城项目平街1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6580-X。法定代表人:何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某,男,汉族,1990年3月1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再审申请人张某、周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07民初16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周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原告涉嫌以欺骗手段获得原审被告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原审未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未对原审被告出示的证据作出合理解释,在原审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原审原告出具的物业管理合同有效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该案进行再审。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其进入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是与原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七��.城上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原审判决已照顾了业主的利益,尊重原判决,已申请执行。请驳回张某、周某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与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七星.城上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具有适格的主体,因为该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5月13日在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备案,能够证明签订《七星.城上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时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成立的。该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辞职,此后小区新的业主委员会未能成立,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张某、周某称该业主委员会成在的时间短,签订《七星.城上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时间很敏感,但不足以否定已签订的《七星.城上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效力。故张某、周某关于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获得小区物业管理权、与原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七星.城上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依照张某、周某的抗辩对重庆城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的违约金过高部分进行了调整、对已过诉讼时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证据不足的公摊等费用不予支持,已经审理了张某、周某提出的各项抗辩,维护了张某、周某合法权益,原审判决的说理比较充分。综上,张某、周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周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楚峰审判员 刘忠静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