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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赵兰与郭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赵兰,郭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957号原告:吴赵兰,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敬,男,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原告吴赵兰诉被告郭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赵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吴赵兰负担。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晓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