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0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斌兰诉刁书明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兰,刁书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02民初961号原告:张斌兰,女,汉族。被告:刁书明,男,汉族。原告张斌兰与被告刁书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斌兰、被告刁书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条7000元的借款及利息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利息91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在同一个单位打工。2015年3月17日被告开车撞了人,给原告打电话借钱,原告想在一起工作互相帮个忙吧,就借给了7000元。当时也没打借条,之后没多长时间,被告不上班了。2015年7月原告打电话催被告才打了欠条,当时被告说不会写字,让原告写内容,被告签字写日期。2016年7月原告要交医保,向被告要钱,被告说没有,多会有了再给,别逼被告,之后原告打电话就一直无人接听。被告辩称,出车祸的时候,原告给了被告2000元,打条子的时候是7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载明“今欠到张斌兰现金7000元(柒仟元)整,二年内还清”。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两年借期内分文未归还原告借款,且当庭只认可借款2000元,不认可700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足以与原告持有的书证相对抗,被告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原告要求在借期届满前还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借款时约定利息,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刁书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张斌兰借款本金7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斌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刁书明负担44元,由原告张斌兰负担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悦珂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