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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广平与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平,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487号原告:李广平,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梦颖,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孙芬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男,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肖洪春,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兵,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文韬,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广平与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天回建筑公司)、第三人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雅安市住建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颖,被告天回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第三人雅安市住建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广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回建筑公司立即支付李广平民工工资198,800元;2.判令雅安市住建局在应付天回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给李广平,并确认李广平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天回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天回建筑公司承建了雨城区八一宾馆风貌塑造工程,该工程的业主方为第三人雅安市住建局。天回建筑公司将此工程项目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劳务转包给李广平。李广平已及时完成了劳务作业,该工程已于2012年11月30日验收合格。李广平与天回建筑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就该工程项目人工费进行了结算,天回建筑公司应支付李广平民工工资198,800元。李广平多次催收未果诉致法院。天回建筑公司承认与李广平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对李广平主张的欠付劳务费金额198,800元无异议,并提出因天回建筑公司与雅安市住建局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导致至今无法作出审计报告。天回建筑公司在工程开工后至今从未收到过雅安市住建局任何款项。雅安市住建局尚欠天回建筑公司工程款23万元左右,应当在应付天回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给李广平,或者支付天回建筑公司后由天回公司支付李广平,同意李广平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雅安市住建局述称:李广平系与天回建筑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支付劳务费的主体应当是天回建筑公司。案涉工程确系雅安市住建局发包给天回建筑公司承建。李广平要求发包人雅安市住建局在应付天回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应当以李广平为实际施工人为前提。李广平在案涉工程中只负责劳务部分,和提供辅材,故李广平不是实际施工人。李广平主张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综上,李广平对雅安市住建局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当事人围绕本案诉讼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人工费结算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李广平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11月30日验收合格。天回建筑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雅安市住建局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2、李广平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天回建筑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雅安市住建局质证认为,验收报告上没有业主方的签章。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经审查,在李广平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落款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章的时间均为同一天。但其中一份为复印件,记载的验收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另一份为原件,记载的验收时间为2012年9月20日,且无建设单位盖章和项目负责人签字,仅签注了日期。李广平提交的两份竣工验收报告相互矛盾,本院不予采用。通过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李广平作为劳务班组长组织人员在雨城区八一宾馆风貌塑造造工程中为天回建筑公司提供了劳务。该工程涉及外墙装饰、屋面防水等施工内容,发包方为雅安市住建局。李广平完成劳务作业后于2016年5月12日与天回建筑公司就该工程项目人工费进行了结算,双方一致确认的人工费结算载明付欠李广平人工费198,800元。本院认为,李广平与天回建筑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经口头约定后李广平组织人员为天回建筑公司提供了劳务,双方就劳务费总额进行了结算。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李广平请求判决天回建筑公司支付其劳务费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李广平主张发包方在欠付承包方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直接给付责任,需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实际施工人是最终在工程施工中投入资金,组织劳动力、材料设备、机械机具进行施工的民事主体,李广平在案涉工程中仅提供劳务,而该项工程涉及外墙装饰、屋面防水等施工内容,并非纯劳务工程,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故李广平关于雅安市住建局在应付天回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其民工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李广平请求确认其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广平劳务费198,800元;二、驳回李广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天回建筑公司负担。此款李广平已经缴纳,由天回建筑公司在本案执行时支付给李广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定洪人民陪审员  裴学林人民陪审员  杨 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