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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百某与胡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男,2008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百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某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白某抚养费共计7000元(此款系2016年12月及之前的抚养费)。二、自2017年1月份起被告胡某每月给付原告白某抚养费50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此款于每月30日前给付。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702民初25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