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65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乐,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朱某1,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宅基地上自建房一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1990年生育一女儿朱某2,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争吵,原告为了家庭一直忍让。婚后于2007年双方将老宅拆除新建三层半楼房一栋,新房建成后,被告仍不珍惜家庭,经常辱骂原告,并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从2007年底双方就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多次协商离婚未果。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女儿还未出嫁,双方身体都不好,需要相互照顾,原告如不想看见我,我已经把楼上整理出一套房子,买了新家具,让她去住,她可以清静清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0年2月女儿朱某2出生,于2007年双方将老宅拆除新建三层半楼房一栋,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陈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庭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庭审中,女儿朱某2到庭表示不希望父母离婚,父母年龄都大了,离婚相互之间都要受到很大的伤害。本院认为:美满幸福的家庭,和谐、融洽的感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构建、呵护。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1从相识到步入婚姻,双方相处时间长达十八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在婚姻生活中双方缺乏沟通,婚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由于双方没有妥善化解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失衡。双方需明白婚姻家庭是一项由双方共同经营的事业,彼此应相互关心,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草率离婚对双方及孩子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更是对自己、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被告朱某1在法庭明确表示愿意给原告一个清静的的生活环境,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希望与原告共同创建幸福家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若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常做换位思考、多宽容理解、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建议双方在日后的婚姻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遇事共同探讨,互相尊重,相互体贴,共同创建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成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