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征与何先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征,何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黄征,女,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何先芳,女,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先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53.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