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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宣小红、冯晓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小红,冯晓征,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宣小红,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冯晓征,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陈霞,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宣小红与被执行人冯晓征、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房产、车辆已查封,;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布控,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苏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