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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127号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三百间**号。法定代表人:殷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科,天津融汇(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4层10-12室。法定代表人:李洪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科硕,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30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200元,由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哲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刘战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